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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8小时上夜班,途中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提前8小时上夜班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的再审判决冲上热搜,引发公众对工伤认定中“合理时间”界定的广泛讨论: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宣城某耐磨件公司从事炉工工作,该岗位属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上班时间为晚10时30分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其居住地与工作地相距42公里,需驾驶摩托车通勤1小时。2023年5月3日14时许,张某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准备夜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无责任,但郎溪县人社局以“超出合理上下班时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该案历经一审支持张某诉求、二审驳回、再审维持一审的波折,最终安徽高院结合其工种特性、通勤距离、夜间通勤安全性及日常工作习惯,认定该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支持了张某的工伤认定主张。(中国法院网)





以案释法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核心要件,但法律并未作出刚性量化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企业用工成本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难点问题。此前,部分裁判倾向于以“常规通勤时间”为标准,容易忽视特殊工种的工作特性。此次安徽高院的判决,明确了“合理时间”应结合岗位性质、工作强度、日常生活习惯等综合考量,打破了“唯时间长度”的机械判断模式。

该案的裁判思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精神高度契合。该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且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同时列举了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在内的四种具体情形。

此外,新规第九条还针对居家办公等新就业形态作出细化,明确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同样强调“工作原因”的核心地位,而非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一系列司法与行政层面的调整,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精准保障。


 

南博贴士

企业应充分考虑特殊岗位的工作需求,合理界定通勤相关的管理标准,避免因僵化的制度设计引发劳动纠纷。对于劳动者来说,若遇到类似争议,应注意留存工作安排、岗位特性说明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司法对“合理时间”的柔性解读,让工伤保险制度更具温度,也让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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