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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涉犬条款落地首秀,罚款 + 赔偿双责任落定!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当日,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某公共区域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起因是犬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遛犬,导致他人受伤。保康县城关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处置,认定犬主人行为违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并组织双方就医疗费用等事宜进行调解。该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当地查处的首例涉犬执法案例。(案例来源:荆楚网)



以案释法

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涉犬条款的精准适用与修订亮点解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相较于旧法,对涉犬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细化、严格的规定,精准覆盖了本案情形。该条明确区分三类涉犬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一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分层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

犬主人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章节的分层条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相较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免除责任”的规定,该条款对犬主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更严格限制——仅当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如主动挑衅、殴打犬只)时才可减轻责任,重大过失不再作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依据。这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格规制精神相呼应,强化了犬主人的安全管束义务。

三、南博小编提示

需区分涉犬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若犬只伤人仅造成轻微伤,如本案情形,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若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且犬主人存在故意(如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直接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对应故意伤害的治安处罚)处罚,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转为刑事侦查程序。此外,若犬主人长期放任烈性犬在公共区域游荡,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严格依据刑事法律规定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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