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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诈骗获刑后4次怀孕获监外执行,检察院介入!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则关于罪犯李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引发社会热议。罪犯李某因诈骗获刑后,四年内四次怀孕,多次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已介入核查其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收监行为:2019年12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罪犯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系怀孕妇女,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此后四年间,李某陷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法院决定收监—再次怀孕—再次获暂予监外执行”的循环:2021年12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被决定收监,因再次怀孕于2022年9月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再次被决定收监,又因怀孕于同年6月继续监外执行;2025年7月法院再次决定收监,李某于8月再次提出怀孕申请。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确认李某处于怀孕状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法院拟再次决定监外执行并于2025年11月进行了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引发公众对其“恶意怀孕避刑”的质疑,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核查。(极目新闻)






以案释法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人道主义,旨在保障胎儿和婴儿的基本权益,避免监禁刑罚对母婴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体现司法文明与刑罚执行的灵活性。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与收监情形:为防止制度被滥用,法律明确了全流程监督机制与收监触发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意见时需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可要求重新核查。同时,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应当及时收监。本案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核查,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重点核查李某是否通过刻意怀孕使“监外执行情形”持续存在。

“恶意怀孕规避收监”的法律认定:法律虽未明确界定“恶意怀孕”,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理精神,若查明罪犯存在连续“卡点”怀孕(即在收监前短期内故意怀孕)、无实际抚养意愿(如生育后送养)、虚构生育事实等情形,可认定为恶意规避刑罚。若核查确认李某系恶意怀孕规避收监,根据法律精神及司法实践,可依法作出收监决定。若查明存在通过代孕、伪造怀孕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监外执行资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还可能面临额外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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