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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男子酒后失控砸伤 8 岁男童,“酒后失控”能免责吗?

 案情简述

2025年7月6日20时许,39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某牛肉火锅店,与同乡聚餐饮酒后发生冲突。散场时,情绪激动的徐某拿起店内塑料椅砸向同桌食客高某,恰逢8岁男童小盛(化名)骑车路过,椅子反弹后重重砸中男童头部。经医院检查,小盛右侧顶部颅内脑外出血,右侧顶骨局部向内凹陷最深达0.7厘米,构成轻伤一级,需接受开颅手术修复损伤。案发后,参与聚餐的部分人员逃离现场,徐某因醉酒不省人事,次日酒醒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徐某此前曾两次因酒后闹事打架被行政拘留,具有违法劣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2025年12月16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徐某妻子明确表示不上诉。(光明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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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本案核心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该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认定难点在于“随意”的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将其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即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是生非、打人毁物;二是小题大做型,即被侵害者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作出类似的强烈反应。本案中,徐某因聚餐冲突就持械攻击他人,即便初始目标是同乡,但其行为本质属于无端滋事,且侵害对象最终扩大到不特定未成年人,完全符合“随意”的认定标准。此外,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也存在明确界限:聚众斗殴需具备聚众性且犯罪对象特定,而寻衅滋事罪无人数限制,对象具有随机性,本案徐某的行为无聚众合意,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徐某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徐某及其家属提出“酒后失控”的辩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作出此规定的核心在于,饮酒是个人可控制行为,成年人应当预见酒后可能丧失判断力和控制力,仍放任自身行为的,需对后续危害结果承担完全责任,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杜绝“借酒行凶”的免责空间。

从法律分类来看,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生理性醉酒是普通饮酒过量导致的醉酒状态,行为人仍保留一定辨认控制能力,本案徐某即属此类,依法必须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范畴,指少量饮酒即出现冲动攻击行为,罕见且多与个体素质或脑损害相关,此种情形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属病理性醉酒仍饮酒,即构成“原因自由行为”,仍需承担责任。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即便属于生理性醉酒,“酒后失控”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司法实践中众多案例已明确,醉酒并非量刑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仅会基于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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