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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餐厅直播食客用餐,合法吗?!

在直播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部分商家为博取流量、扩大曝光,将营销镜头对准店内顾客,广州一网红餐厅直播顾客用餐事件引发广泛热议:涉事门店自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每天均开展1-2场店内直播,且直播时间集中在中午、下午等饭点时段,直播镜头直接对准正在用餐的顾客,清晰呈现顾客面部特征及用餐过程。多位网友反馈,前往该店用餐时并未收到工作人员关于直播的任何告知。事件发酵后,记者于1月7日致电涉事门店,工作人员表示已停止直播并完成整改,但未回应直播顾客用餐的具体原因。1月8日,该品牌品牌相关负责人正式致歉,称门店未妥善处理拍摄细节导致顾客意外入镜,已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并启动整改,将制定严格的拍摄管理与隐私保护规范。(羊城晚报、红星新闻)



商家直播的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餐厅未经告知直播顾客用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与隐私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其一,关于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的核心特征是“可识别性”,即通过影像等载体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本案中,餐厅直播镜头清晰捕捉到顾客面部特征,足以让他人识别出特定个人,且直播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营销目的——通过展示店内用餐场景吸引客流、提升店铺曝光度,并非法律规定的“为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合理使用情形”。同时,餐厅未以任何形式征求顾客同意,显然违反了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

其二,关于隐私权侵权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指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部分观点认为餐厅属于公共场所,顾客不应享有隐私期待。但是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个人隐私的绝对丧失,顾客进入餐厅用餐的行为,属于放松身心、享受生活的私密活动,即便在公共经营场所内,也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有权拒绝被无限制公开传播。餐厅未经告知将顾客用餐过程实时直播,让顾客的用餐行为被不特定公众围观、评头论足,既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也公开了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符合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顾客若因餐厅直播行为遭受精神困扰或其他损失,有权向餐厅主张民事赔偿。

南博提示(商家角度):流量变现不能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商业宣传必须坚守合法、正当的原则。商家若采用直播等新型营销方式,应提前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餐厅入口、桌台等显眼位置设置标识,明确告知顾客直播事宜,并为顾客提供规避入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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