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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医生强奸两幼女再审维持原判八年!

 原审被告人刘某,1992年出生,系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内科医生。2023年10月,其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幼女,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2025年7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以“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认定量刑偏重,改判刘某有期徒刑六年。此后,刘某的父亲(曾任蓝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起申诉。2025年11月,永州中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025年12月19日,永州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6年1月14日公开宣判,判决撤销本院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对被告人刘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审法院明确指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人,对其中一人奸淫多次,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原一审量刑适当,原二审改判不当。(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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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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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罪名是强奸罪,且属于“奸淫幼女”这一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特殊保护,其核心要义在于: 被害人年龄是关键认定标准,只要被害人不满14周岁,无论其是否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本案中,来某某、廖某某案发时分别为13周岁、12周岁左右,均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幼女范畴,刘某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直接符合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只要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刘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结合双方交流过程及被害人的外貌、表述等,足以认定其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故意明确。


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本案再审维持八年有期徒刑的核心依据,是准确适用了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规则,具体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这是本案量刑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奸淫幼女具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等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本案从重情节的具体认定:其一,刘某系卫生院医生,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等职责的人员)。这类人员利用其职业身份带来的信任优势实施犯罪,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强,依法应从重处罚;其二,刘某奸淫幼女二人,且对其中的廖某某奸淫多次,符合“多名幼女”“多次奸淫”的加重情形,进一步强化了从重处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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