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本案的核心罪名是强奸罪,且属于“奸淫幼女”这一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特殊保护,其核心要义在于: 被害人年龄是关键认定标准,只要被害人不满14周岁,无论其是否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本案中,来某某、廖某某案发时分别为13周岁、12周岁左右,均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幼女范畴,刘某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直接符合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只要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刘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结合双方交流过程及被害人的外貌、表述等,足以认定其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故意明确。.jpeg)
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本案再审维持八年有期徒刑的核心依据,是准确适用了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规则,具体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这是本案量刑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奸淫幼女具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等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本案从重情节的具体认定:其一,刘某系卫生院医生,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等职责的人员)。这类人员利用其职业身份带来的信任优势实施犯罪,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强,依法应从重处罚;其二,刘某奸淫幼女二人,且对其中的廖某某奸淫多次,符合“多名幼女”“多次奸淫”的加重情形,进一步强化了从重处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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