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1. 主观方面:以牟利为目的。龙某通过售卖视频、介绍入群收取费用的方式主动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故意明确,符合“牟利目的”的核心要求,区别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2. 客观方面:实施了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龙某通过微信获取淫秽视频资源后,向不特定人员出售,并介绍他人加入淫秽群聊,属于“贩卖”范畴;且其利用微信这一移动通讯终端实施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对网络涉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场景界定。
3. 犯罪对象:属于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九条,明确淫秽电子信息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视频文件等,本案鉴定标准符合该规定。
4. 情节达标: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本案中龙某贩卖淫秽视频数量远超20个,违法所得3.6万余元,远超1万元标准,已达到定罪门槛。
南博提示:一是网络空间没有“法外之地”,微信、QQ等社交软件并非隐秘的犯罪温床,利用其贩卖淫秽物品、传播违法信息,均会被依法查处;
二是“牟利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即便获利金额不高,只要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或金额标准,就会构成犯罪;
三是主动退赃、坦白认罪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绝非“免罪金牌”,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代价。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封面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28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