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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小伙致年长8岁女友怀孕后拒结婚,女方流产起诉获赔!

 案情简述

2025年4月13日,时年22周岁的“00后”小伙刘某通过郑州当地一个脱单微信群,添加了年长其8岁的杨某为好友。双方沟通后均表达了结婚意愿,随即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2025年7月16日,杨某发现自己怀孕,告知刘某后表示希望留下孩子,但刘某明确以“自身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为由拒绝。迫于无奈,杨某选择流产,共产生门诊治疗费用3600余元。事后,杨某以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为由,将刘某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均无侵害对方健康的故意,流产亦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故杨某主张的“侵权赔偿”不符合构成要件。但考虑到刘某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怀孕,流产确实对杨某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依据公平补偿原则,法院认定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75万元,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扣除刘某已支付款项后,判决刘某再补偿杨某8500余元。(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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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补偿原则的适用

本案核心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原则区别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以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而是在双方均无过错但已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理念合理分担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与杨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均应预见无安全措施的亲密行为可能导致怀孕后果,双方对怀孕本身均存在疏忽,无一方构成侵权。但流产手术客观上给杨某带来身体创伤和经济支出,若全部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有违公平,故判决双方各分担50%损失,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精神。

从法律定位来看,公平补偿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在损失分担中的具体适用,兼具补充性与兜底性——仅当法律无明确规定、双方均无过错但损害已实际发生时,方可作为裁判依据,填补“无过错即无责任”的救济空白。该原则核心在于追求利益均衡,而非惩罚性赔偿,正如法谚所言“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内核”,其本质是通过司法裁量实现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结合司法实践,公平补偿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其一,双方均无过错,这是核心前提,若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如隐瞒已婚事实、强制发生关系),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公平补偿;其二,存在明确的损害事实,且损害与双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流产产生的医疗支出及身体创伤即属此类可量化的人身损害;其三,无其他法律规范可直接适用,需通过公平理念填补法律漏洞。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三项核心因素:一是损害程度与双方承受能力,兼顾财产状况与身体损伤后果,确保补偿金额符合实质公平;二是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性,本案中双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共同行为是怀孕的直接原因,故判定同等责任;三是公序良俗与权益保护倾向,对女性人身权益予以适当考量,如深圳福田法院审理的类似未婚先孕流产案中,亦基于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分担部分损失,与本案裁判思路一致。

需补充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将公平补偿的适用纳入法定框架,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南博提示:恋爱关系虽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直接调整,但双方仍需对亲密行为承担审慎注意义务。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南博小编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安全意识,规避风险后果;二是留存关键证据,保障维权基础;三是明确责任约定,减少争议隐患;四是区分法律关系,理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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