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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彭某鑫提起公诉,该罪名的认定需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激情杀人”的法律解读
彭某鑫提出的“激情杀人”辩解,本质是试图争取从轻量刑。需明确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将“激情杀人”规定为独立罪名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仅为刑法理论与刑事侦查中的术语,用于描述犯罪行为的情绪诱因,在法庭辩护中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仅可作为法官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酌定情节。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激情杀人的核心定义为:行为人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如公然侮辱、暴力殴打、恶意挑衅等)引发强烈精神刺激,在丧失或减弱理智控制的状态下当场实施杀人行为,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有预谋杀人。
成立司法实践中认可的激情杀人,需同时满足三项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其一,诱因条件,必须由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直接引发,且该过错行为需达到足以刺激一般人丧失理智的程度,轻微矛盾或合法行为不能成为激情杀人的诱因;其二,状态条件,行为人需因刺激陷入情绪失控状态,丧失或显著减弱辨认、控制能力,缺乏冷静思考的时间与空间;其三,时空条件,杀人行为需在激情状态下当场实施,刺激与行凶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若存在预谋、准备行为则不符合认定标准。
南博小编认为
结合本案事实,该辩解难以成立:其一,彭某鑫案发前存在长期骚扰、恐吓行为,还通过摄像头监控来女士,表明其对来女士存在明确的敌意,且有一定的行为规划,不符合“无预谋”特征;其二,作案借口(探望孩子引诱开门)具有刻意性,并非临时起意的情绪爆发;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因赌博恶习实施暴力、不满对方离婚而杀人的,不属于激情杀人范畴,应认定为预谋犯罪或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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