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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空置房按70%交物业费?!昆明住建局官方回复了!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建议昆明市对未装修、未入住的空置房推出物业费减免优惠政策,以减轻相关业主的经济负担,该诉求引发广泛关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正式答复,明确表示昆明目前不具备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的立法条件,暂无法制定相关政策,核心原因是此类地方减免政策缺乏上位法依据。

昆明市住建局在答复中进一步说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统一政策,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3年8月发布的备案审查案例已明确指出,部分省市自行制定的“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等规定缺乏上位法支撑,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目前昆明市执行的物业费相关政策,依据为《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地发改、住建部门配套通知,均未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作出相关规定,业主需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费。(都市时报)

昆明本地司法与行政实践导向


从昆明本地政务咨询和司法实践来看,相关部门的处理口径高度一致: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在2024年针对同类咨询答复,明确空置房业主仍需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昆明各级法院在审理空置房物业费纠纷案件时,均不支持“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主张,仅在合同明确约定减免条款时,才会支持业主的减免诉求。同时需要注意,法律也明确约束物业公司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催交物业费,若双方就物业费缴纳产生纠纷,业主可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向住建部门投诉、申请人民调解或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相关法律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约束地方立法,明确地方无权擅自设定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款)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3年备案审查研究案例(2023年8月9日发布):明确某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

5、《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答复意见: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空置房业主虽未实际居住,但物业服务人已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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