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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新规|涵盖民生、金融、电商、交通、农业、执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新规2月起正式施行,涵盖民生、金融、电商、交通、农业、执法等多个领域,将对社会生活与市场秩序产生广泛影响。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旨在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明确要求在人工收款、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线下交付等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情形下,收费单位与经营主体必须支持现金收付;对于确实不具备现金收付条件的,应提供现金转换渠道或协助服务。同时建立了现金收付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拒收现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利。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要求平台核验各方身份信息,建立健全直播内容审核、商品质量查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禁止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行为;平台需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运营者和营销人员信息,实现对直播电商全流程、多主体的有效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监督,明确平台不得利用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违约金;禁止利用规则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要求平台规则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修改规则需提前公示并充分听取商户和消费者意见,保障网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实现六大类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鲜乳)全覆盖,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设置过渡期,2026年5月1日前开具的合格证仍可使用原样式,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守护百姓“菜篮子”安全。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点监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强调行政执法监督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及多式联运技术要求》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规定了动力锂电池运输的分类与分级,以及运输包装、托运、装卸、临时存放、多式联运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基础上,创新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分级标准,完善在用电池、废旧电池等特殊场景的运输安全要求,为动力锂电池运输提供全面技术规范,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铁路“静音车厢”服务范围拓展



自2026年2月1日起,铁路“静音车厢”服务范围拓展至除动卧列车之外的所有“D”字头、“G”字头动力分散动车组列车,全国铁路提供“静音车厢”服务的列车将增至超8000列。“静音车厢”内实行“静音”约定,乘客需保持安静,使用电子设备时需佩戴耳机或关闭声音,为旅客提供更加安静舒适的旅行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月1日起实施,批复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该批复统一相关案件裁判标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反垄断系列新规2月1日起施行



包括《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修改后的规定,均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新规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执法规则,强化对行政垄断、垄断协议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风险匹配的“三了解”义务,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禁止向客户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强化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九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等部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明确处罚标准,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赋码流程、信息管理和应用要求。强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标识的唯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效率。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2月16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旨在加强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标志着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进入系统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全新发展阶段。规定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3种类型,明确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同时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高效利用,激活数字经济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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