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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年通报!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轻则被罚重则刑拘!

 今日是南方小年,春节的脚步日益临近,烟花爆竹作为传统节庆元素,其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南博小编将结合今日烟台、天津等地通报的多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例,拆解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边界,提醒广大云南群众,节庆喜乐不忘法治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为群众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大家度过一个平安、合法、祥和的新春佳节:2026年2月11日,烟台市芝罘区融媒体中心、烟台公安先后发布两起烟花爆竹违法案例:其一,世回尧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赵某非法搬运、储存烟花爆竹6箱,赵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烟花爆竹被收缴;其二,兴隆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捣毁林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40余箱,林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当日,天津公安也通报,杨某某、李某分别通过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隐晦或明目张胆销售烟花爆竹,被警方抓获,查获烟花爆竹分别为119箱、195箱,二人均被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储存、销售、燃放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

1.  行政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少量烟花爆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赵某非法储存6箱烟花爆竹,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行政违法,依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2.  刑事犯罪(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林某、杨某某、李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均超过100箱,数量巨大,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被刑事拘留;若非法销售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此外,多地实行烟花爆竹全域全时禁燃禁放政策,违反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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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提示

小年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进入高峰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需严格遵守当地禁燃禁放规定,不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切勿心存侥幸;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需具备相应资质,个人私自大量储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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