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企业通过“小错累加”“秋后算账”的方式解雇员工是否合法:某科技公司员工小刘(化名)于2019年7月入职,在职期间曾出现工作期间浏览与业务无关网页、未按要求反馈工作明细、私自下载盗版软件等行为,部分报道还提及存在未经批准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相关处罚事由,该类行为均未造成企业实质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小刘存在主观恶意。直至2024年9月,该公司才针对小刘3年前(2021年之前)的上述轻微违纪行为,一次性作出5份处罚决定书,其中包含3份书面警告、2份记过处分,随后依据其《员工手册》中“累计两次书面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累计两次记过可予以违纪解聘”的规定,单方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小刘认为公司的“秋后算账”式处罚及解雇行为严重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未支持小刘的诉求;小刘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累计处罚条款解雇小刘,具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小刘仍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雇,判决其向小刘支付赔偿金16万余元。(央广网)
以案释法
企业对员工过往轻微违纪行为进行“一次性累加式处罚”,并依据该累加结果解雇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最常援引的解雇理由,但该理由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二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三是企业的处罚程序合法。
结合本案,小刘的浏览无关网页、未及时反馈工作等行为,均属于轻微违纪范畴,既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实质经济损失,也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更无证据证明小刘存在主观恶意,即便将上述轻微违纪行为累加,也无法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将多个轻微违纪行为简单累加,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这属于违法扩大单方解雇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通过制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但该自主权并非绝对,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且需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南博提示
对于企业而言,应审慎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滥用解雇权,对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通过口头提醒、书面警告等方式督促员工改正,不得长期放任、事后“秋后算账”,更不得通过“小错叠加”的方式变相违法解雇员工;同时要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合法有效,制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时,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设置过于苛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还要规范处罚程序,保障员工申辩权,对员工进行处罚时,需及时核实违纪事实、书面告知员工处罚理由和依据,给予员工申辩、陈述的机会,避免“一次性集中处罚”“暗箱操作”。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增强维权意识,了解自身权利,知晓企业的解雇、处罚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警惕企业“小错叠加”“秋后算账”等违法用工行为;同时注重保留证据,在工作中妥善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遭遇违法用工行为时,不要忍气吞声,应在法定时效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和职业安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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