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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无效,单位仍需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述

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后,与公司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以社保补助形式随工资发放。后朱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放弃社保系朱某自愿申请,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放弃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依法为朱某补缴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案例是北京高院发布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明确了社保缴纳的法定强制性,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相关案情经央视新闻、北京日报等权威媒体报道)

以案释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均明确该承诺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除法定缴费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与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权益,其缴纳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自由协商处分的民事权利,即便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签署书面承诺,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保安公司以朱某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缴社保,本质是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即便社保补助已实际发放,也不能改变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事实,朱某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于法有据。此外,关于社保补助与补缴的衔接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制。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助,但补缴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仍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则既否定了“以补助代社保”的违法操作,也兼顾了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劳动者双重获利,同时倒逼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社保缴费义务,杜绝通过规避社保降低用工成本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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