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密关系中,私密影像的分享往往建立在信任之上,但当感情破裂,这份信任若被异化为报复的工具,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通过QQ聊天与被告人吕某某相识,随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及裸聊视频,并私自保存了相关影像及截图。2021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的两年间,持续通过微信、QQ、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李某的亲友、同学发送其私密影像,还将这些内容发布至多个微信群,其中4个微信群成员规模均在300人以上,最大群聊达500人,部分影像还配文“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对李某进行恶意诋毁。李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持续遭受羞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最终以侮辱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典型案例、封面新闻2026年3月10日报道)
传播私密影像的行为,为何会构成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其他方法”包括在信息网络上公然披露他人隐私、散布侮辱性内容等行为,这也是本案定罪的核心依据。本案构成侮辱罪的关键要件:1. 行为具有“公然性”:吕某某通过微信群、短信等公开渠道,向不特定多数人及李某的亲友、同学传播私密影像,并非私下传播,而是让被害人的隐私被广泛知晓,属于“公然侮辱”,符合侮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2. 情节达到“严重标准”:判断侮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本案中,吕某某的行为满足多重严重情节:一是传播持续时间长,长达两年;二是传播范围广,涉及多个百人以上微信群,覆盖人数多;三是主观恶意大,出于报复目的,还配文进行侮辱,严重损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四是危害后果严重,导致李某长期遭受精神困扰,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已达到侮辱罪的入罪标准。3. 主观具有侮辱故意:吕某某明知传播他人私密影像会损害李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仍出于泄私愤的目的主动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侮辱故意,符合侮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实践中,传播他人私密影像可能同时涉及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和侵犯客体: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主观上以贬损他人人格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主观上多为追求刺激、牟利等。本案中,吕某某传播的影像可明确识别李某身份,且主观目的是报复、侮辱李某,而非单纯传播淫秽内容,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因侮辱罪法定刑更重,故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南博小贴士南博小编在此提醒,遭遇此类侵权时,切勿忍气吞声,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操作:1. 及时固定证据(重中之重):网络侵权证据极易灭失,发现私密影像被传播后,应第一时间对传播内容(截图、录屏)、发布账号、群聊信息、发布时间等进行固定,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若传播范围广,建议到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2. 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主动联系侵权人,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删除所有私密影像及侮辱性内容,停止传播;同时向发布内容的网络平台投诉,提交相关证据,要求平台下架内容、封禁侵权账号,若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可追究其连带责任。3.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拘留、罚款);若情节严重,如本案所示,可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注意的是,侮辱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要被害人主动提起自诉,但如果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本案中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减轻被害人的维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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