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高某是广州某公司程序员兼部门经理,长期承受高强度工作压力。2025年11月29日(周六)上午,他在家处理工作时突发不适,叮嘱妻子带上电脑后前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00宣告临床死亡,死因疑似心源性脑缺血,病历明确记载其“经常熬夜、工作强度大”。经查,高某事发当日多次访问公司OA系统,抢救期间仍收到工作指令,死亡后仍有工作任务通知。此外,他持续7年长期晚归,猝死前一周每日加班,身兼多职,即便请假也需居家办公,长期超负荷劳作。2026年2月14日,黄埔区人社局认定其死亡情形视同工伤。(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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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长期高强度加班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呢?01(一)“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突破“固定工作场所”限制工伤认定并非仅局限于“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作地点”,对于居家办公、加班等特殊情形,法律明确了“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认定原则。实践中,判断居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作岗位”,需结合3个核心要素: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二是劳动者是否实际在处理工作事务;三是工作内容与劳动者岗位职责高度相关,且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案中,高广辉的工作痕迹(OA访问、文档修订、工作指令接收)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其居家期间处于工作状态,并非个人休息或处理私事。02(二)“48小时时限”的认定标准,以“临床死亡”为核心依据“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时限要求。此处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至劳动者被宣告临床死亡时止,核心判断标准是“临床死亡”(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法恢复),而非“脑死亡”(虽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临床死亡为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也可作为认定依据)。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时限是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权益的平衡,若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通常无法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职工抗洪抢险后突发脑出血,因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初始未被认定为工伤)。03(三)长期加班与猝死的因果关联,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参考工伤认定无需劳动者证明“加班直接导致猝死”,只需证明“突发疾病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即可。本案中,高广辉的急救病历明确记载其“经常熬夜、工作强度大、压力大”,结合其持续7年长期加班、一人多岗、请假仍需办公的事实,足以认定其长期高强度工作是诱发心源性疾病、导致猝死的重要原因,二者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这也是人社局认定其视同工伤的重要参考依据。04(四)南博提示结合本案,南博小编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分别作出如下提示,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居家加班时,应妥善保留工作证据(OA系统记录、工作群消息、任务文档、通话记录等),便于后续工伤认定、加班工资追偿;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加班安排,有权依法拒绝,不得被迫超负荷工作;若突发疾病,应及时就医并留存病历,明确发病与工作的关联,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对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不得违法约定加班条款,不得低于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对于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劳动者,应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任务要求,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若发生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事件,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相关义务,不得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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