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分手后死缠烂打将被制裁!一文读懂新规“禁止接触令”!

分手后死缠烂打将被制裁!一文读懂新规“禁止接触令”!

 【案情简述】2026年年初,天津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人张女士求助,称其长期遭受前男友骚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经警方核实,张女士与赵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分手后,赵某自2025年底起,便以不甘心分手为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网络社交APP私信添加好友、拨打114挪车电话间接联系等多种方式,持续对张女士进行滋扰,即便张女士多次明确拒绝、拉黑联系方式,赵某仍想方设法纠缠,给张女士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其工作和日常生活。案发后,办案单位迅速开展调查,全面固定赵某滋扰行为的相关证据,并依法传唤赵某接受询问。经审查,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发送信息、滋扰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附加作出“禁止赵某在六个月内接触被侵害人张女士”的禁止令。(平安天津、北方网2026年3月13日-15日相关报道)
什么是“禁止接触令”?“禁止接触令”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行政性预防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针对实施滋扰、纠缠、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以此防范其再次违法、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填补原有治安管理 “事后惩戒” 的局限,实现 “事前预防和过程管控” 的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补充规定,针对实施滋扰、纠缠、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必要限制接触以防范再犯。具体到本案进行分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赵某在分手后多次通过多种方式持续滋扰张女士,无视张女士的拒绝,干扰其正常生活,该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其次赵某的滋扰行为具有持续性,若不加以限制,可能继续侵害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禁止接触令,符合法律规定;禁止接触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若赵某在六个月禁止接触期限内,以任何方式接触张女士,均将面临更严厉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南博提示】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禁止接触令”制度的落地,为遭受滋扰、纠缠、跟踪的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本案,南博小编提出三点实用普法提示:第一,明确行为边界,拒绝“情感绑架式”滋扰。情侣分手、亲友反目后,应尊重对方的意愿,不得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私信、跟踪、堵截等方式进行纠缠滋扰,此类行为并非“放不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轻则面临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被附加“禁止接触令”,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若遭遇他人滋扰、纠缠、跟踪,不要忍气吞声,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社交软件私信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法律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作出禁止接触令,维护自身的正常生活秩序。第三,敬畏法律禁令,杜绝侥幸心理。“禁止接触令”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措施,并非“形式化”警示,违反禁令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无论是违法行为人,还是受害人,都应明确: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试图通过纠缠、滋扰发泄情绪、逼迫对方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受害人唯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守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使用AI工具制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