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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快答|AI仿冒声音/肖像带货,侵权如何追责?

 问:AI 仿冒声音/肖像带货,侵权如何追责?
 
答:利用AI技术仿冒他人声音或肖像进行带货,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人格权的明确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AI仿冒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两项人格权,即肖像权和声音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正是对AI换脸、使用他人公开视频截图等技术行为的法律定性。而对于声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无论是肖像还是声音,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其“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如果利用AI技术合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或外部形象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的公众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那么该声音或肖像就属于该自然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这也正是单纯的模仿秀与AI技术侵权之间的本质区别,前者属于艺术模仿,后者则因高度还原且用于商业带货而跨越了合法边界。在确定了侵权性质之后,需要进一步厘清在AI仿冒带货的场景中,究竟谁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主体并不仅限于直接制作和发布视频的“达人”或主播,委托推广的商家同样难辞其咎。从司法实践来看,商家不能以“视频是别人做的”或者“我只是卖货的”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法院通常会认定,商家与带货主播或推广人之间形成了委托推广关系,双方共同为了推介商品而发布视频并获取收益,因此属于共同侵权。更为关键的是,商家基于平台规则和管理权限,对发布在其店铺或委托发布的视频负有审核管理的义务。如果商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例如没有核查视频中使用的肖像或声音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那么就需要与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设定,实际上强化了商家在商业推广活动中的合规责任,要求其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对所使用的素材合法性进行把关。南博小编建议,权利人一旦发现存在利用AI仿冒自己声音或肖像进行带货的视频,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固定证据,通过录屏、截屏、公证等方式将侵权内容完整保存下来,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如果网络服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平台也需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商家而言,在委托他人进行带货推广时,务必严格审核视频素材的授权情况,要求合作方提供肖像权和声音权的合法授权证明,避免因为未尽到审核义务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最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更宏观的层面看,AI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带来商业创新便利的同时,也对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无论技术如何演进,法律对自然人肖像权和声音权的保护始终围绕着一个核心原则,即未经许可,不得将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目的。【引用声明】本文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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