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近日,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典型酒驾顶包案。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崇明区某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损道路中央隔离栏,事故发生后,围观的陌生人薛某某主动提出收取1万元好处费,为黄某冒名顶替、承担事故责任。黄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当即通过微信向薛某某转账1万元,薛某某收款后报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处警民警现场发现黄某有明显酒后反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调查。经血样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且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道路设施损失,但仍无法抵消其犯罪事实。最终,崇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包庇罪判处薛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案例来源于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通报)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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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VS包庇罪一、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黄某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09mg/ml,远超法定醉驾标准,且其醉酒驾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公共设施损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本案中,黄某血液乙醇浓度达2.09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车并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指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顶替其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薛某某明知黄某醉酒驾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仍为获取1万元好处费主动冒名顶替,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试图掩盖黄某的犯罪事实,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无任何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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