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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店主卖水弹枪被羁押279天,获国家赔偿16万!

玩具店主聂某及其协助者刘某,因所售水弹枪被鉴定出10支符合枪支标准,于2023年3月被刑事拘留,累计羁押279天后取保候审。一审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二人缓刑,二人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检方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12月,二人申请国家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向二人各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驳回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光明网2026年3月31日报道,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以案释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是枪支而买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本案中,检方最终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原因是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是枪支而售卖”,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法鉴定,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二、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虽因涉案水弹枪被认定为枪支而被羁押,但检方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二人不构成犯罪,属于“没有犯罪事实却被错误羁押”,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这是二人获得赔偿的核心前提。三、国家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结合《国家赔偿法》及本案判决,赔偿标准明确且有明确依据:一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二人各被羁押279天,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75.52元计算,每人获得132670.08元,完全符合法条规定,确保了赔偿金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人被羁押超过6个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经历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精神压力,法院结合羁押时长、案件影响,酌定每人支付30000元,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弥补,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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