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共7条,明确了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为依法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案情回顾012025年12月,某航班在降落滑入机位时,乘客张某突然擅自拉开应急出口舱门,导致应急滑梯瞬间释放,航班无法继续执行后续任务,机场运行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此前,类似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因客舱座椅靠背调节纠纷发展成打架斗殴,有的醉酒后霸占头等舱座位扰乱客舱秩序,造成航班延误。这些“机闹”行为,究竟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实践中认识不一。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此次司法解释给出答案。(搜狐新闻)以案释法02违规开启舱门行为,何时构成刑事犯罪?
《解释》明确,并非所有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引发的危险程度。(1)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定罪处罚;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此时机舱内处于加压状态,有导致乘客和机内物品被吸出机舱外的高度危险,也应当定罪处罚。(2)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如停靠在登机口)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如本案中,张某在飞机降落滑入机位时——此时飞机仍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擅自开启应急舱门,导致滑梯释放,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依照《解释》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律延伸03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亮点:一、编造、传播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严惩不贷:《解释》第四条规定,编造爆炸、劫持等涉飞行安全虚假信息,或明知虚假仍传播,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即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定罪处罚。二、明确“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适用标准:《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解释》第二条进一步列举了‘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包括:致使机舱内人员、行李异常位移,足以影响配载平衡;致使发动机、机体结构或关键设备功能受损;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丧失;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驾驶员擅离职守对他人实施暴力等。”三、侵害机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解释》特别明确,乘务员、安全员属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对其施暴、威胁,或阻碍机长、空警履职,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数罪并罚。【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