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5 年 9 月 5 日,山西某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在审理当事人王女士的离婚案件时,以案件有新证据需核对、相关文书需签字为由,通过法院电话联系王女士,要求其独自前往自己办公室。王女士抵达后,吕某某反锁房门,无视其反抗,实施搂抱、抚摸敏感部位、强行亲吻等猥亵行为,并以案件判决结果相要挟,称 “我的庭我说了算”“你同意的话我尽量考虑的多些”。王女士多次呼救、拒绝后才得以脱身,并录制了 16 分钟现场录音作为证据。事发后王女士称自己多次向法院及纪检部门举报,均未获有效处理,直至2026年4月媒体曝光后,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于 4 月 10 日行政立案,吕某某被停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随后另一名女性当事人现身,称遭吕某某以相同套路猥亵。(案例综合整理自新华社 2026 年 4 月 12 日报道、极目新闻 2026 年 4 月 13 日报道)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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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事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或构成《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最终认定需经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目前处于行政立案阶段,尚未转为刑事案件。后续经侦查取证,若查实相关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案件可能转为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二、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需承担双重责任吕某某作为法官,除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纪律与政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猥亵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司法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应酌情从重处罚,吕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更应依法从严追责。【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中国新闻网,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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