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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抑郁症请长假被开除,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马女士(化名)入职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11月。2023年3月16日,马女士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医嘱建议休息一周。3月17日,马女士将诊断证明、病假条发送给公司负责人,并通过钉钉提交请假申请。3月27日,马女士因需到医院复查,仅口头向领导报备,未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次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马女士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马女士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马女士赔偿金3.3万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法院审理信息整理)以案释法
抑郁症属法定疾病,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医疗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范畴,与普通疾病一样,员工有权凭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请病假休息。本案中,马女士持正规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系行使法定休息权,公司仅因复查未补书面手续即认定旷工,缺乏合理性。医疗期内禁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马女士入职未满2年,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其休假、复查均在医疗期内,公司直接开除的行为违反医疗期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主张马女士旷工,但未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请假流程、或马女士存在恶意缺勤的主观故意;且公司《员工手册》未明确“复查需书面请假”,其解除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核算,判决公司支付3.3万元赔偿金,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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