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5年10月,上海长宁区张女士与男友董某同居期间,下班回家发现房门虚掩,两只LV奢侈品包失窃,分别价值13600元和6000元,家中无外人侵入痕迹,大门密码仅两人知晓。张女士联系董某,其矢口否认,随后失联,张女士遂报警。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发现,董某案发前曾到二手奢侈品回收店咨询卖包事宜,彼时董某已失业一年,且拖欠张女士3万元债务。不久后,董某在外省被抓获,如实供述趁女友上班之际,秘密窃取两只包变卖,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到案后董某退赔并取得谅解。2026年4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董某构成盗窃罪,综合退赔、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华商网2026年4月27日报道)以案释法
一、情侣之间偷东西,能不能比照“亲属相盗”从宽处理?很多人会有疑问:偷家人的东西法律会从宽处理,那偷男朋友或女朋友的东西,是否也能参照办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这一规定被称为“亲属相盗”从宽规则,立法目的在于考虑到亲属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利于家庭关系修复。然而,该规定有着严格的适用前提——仅限于“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同居关系的男女朋友,由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因此不能纳入“近亲属”范围,也不属于“家庭成员”,故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二、赃款用于两人共同开销,能不能免责?于某曾辩称,偷卖女友物品所得钱款都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甚至还给女友买了手机和平板电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钱款的如何使用仅是对盗窃所得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认定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换言之,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判断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行为,至于赃款用于何处,只属于事后对赃物的处置问题,既不能抵消犯罪事实,也不能免除刑事追责。同居期间的恋爱关系,不会改变财产的占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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