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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美白”鸡爪!桂林一食品公司用双氧水浸泡鸡爪落网!

 一一、案情简述2026年3月,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食品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过氧化氢(双氧水)空桶及盛装双氧水的容器,同时发现生产车间内正在浸泡的鸡爪、已装箱成品鸡爪、待装箱成品鸡爪及原料鸡爪。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并扣押、查封涉案产品及生产场所。经检验,涉案鸡爪中过氧化氢含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违规使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爪,用于漂白增色、防腐保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6日发布的典型案例第一批)以案释法(一)非法添加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过氧化氢虽可作为部分食品加工助剂,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号)明确规定,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GB2760-2024进一步限定过氧化氢使用范围,未将鸡爪加工纳入许可范畴,该公司使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爪,属于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过氧化氢具有强氧化性,会破坏鸡爪营养成分,长期食用可损伤口腔黏膜、肝肾功能,超剂量食用可危及生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刑行衔接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行政执法层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可对非法添加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刑事犯罪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非法添加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实际危害后果。本案中,该公司使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爪,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刑行衔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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