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14时许,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原教导员李某(1988年生),在办理15岁少女小君(化名,2010年出生)殴打他人案件时,将小君及其母亲通知至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15时许,李某借故让小君母亲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小君后,以其涉嫌案件可能被拘留相胁迫,对小君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垃圾桶内侧、李某警服及手指指缝等多处检出与小君相关的生物痕迹,形成完整证据链。2026年3月1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小君家属认为量刑畸轻,已向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同时拟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罪名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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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身为派出所教导员,利用办案职权,以“拘留”胁迫未成年人,在执法场所实施猥亵,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八条对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作出了系统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猥亵儿童造成儿童自残、自杀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据受害者父亲张先生所述,小君事发后情绪极不稳定,多次离家出走,出现了自伤自残的行为,也曾表达过想要自杀。若经精神鉴定确证上述事实成立,则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此外,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三条亦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这表明司法机关已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升至“抗诉重点”的高度加以对待。
被害人家属的抗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中,被害人小君未满18周岁,其父亲张琛作为法定代理人,于2026年3月20日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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