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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4个月突患重病,公司未缴医保被判赔23万!

案情简述
2023 年,小李入职成都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职仅 4 个月,小李突发 “主动脉夹层” 重大疾病,紧急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 333065.13 元。因医保断缴超 6 个月,且公司未参保,小李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所有费用均需自费承担。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小李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保待遇损失 361312.49 元。法院审理查明,小李所患疾病属重大疾病,若公司依法参保,按成都医保政策可报销 237026.14 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李支付医保待遇损失 237026.14 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法治报)以案释法
一、为职工缴纳医保是用人单位强制性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条款明确医保参保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医保登记、缴纳医保费用,这并非企业可自主决定的福利,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司未缴纳医保的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还违反社保征管规定,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未缴医保致员工无法报销用人单位需赔偿医保待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负伤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公司未缴医保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小李突发重疾后无法享受医保报销,产生巨额自费损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核算可报销金额,判决公司赔偿对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实质是让企业承担自身违法用工的成本。
三、“自愿弃保” 协议无效不能免除企业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员工签署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为由拒绝担责,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医保参保是法律强制性要求,此类协议因违背法律规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成为企业逃避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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