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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偷拍家长车牌,获取个人信息2000多条被刑拘!

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上海某培训机构为精准推销课程,安排员工在当地多所中小学门口蹲守,暗中拍摄接送学生车辆的车牌号码。该机构负责人徐某联系房产中介王某,约定由王某通过非法渠道,将车牌对应的车主姓名、手机号码、车型颜色等信息查询后出售给培训机构,每条信息收费25元。截至2024年12月,王某累计向该培训机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539条,非法获利共计6.3万余元。培训机构获取信息后,安排员工逐一拨打家长电话推销课程,严重干扰家长正常生活。2025年8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6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综合整理自央视财经、新民晚报)
以案释法涉案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通信联系方式、行踪轨迹等,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本案中,车牌号关联的车主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直接可识别家长身份,属于法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的行为已同时满足多个“情节严重”乃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一是涉案信息数量极大,累计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539条,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数量标准;二是王某的违法所得已达6.3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十倍以上(即五万元以上)则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认定准确、量刑适当。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本案中,培训机构未经家长同意,以偷拍方式非法收集车牌信息,进而购买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销,违反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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