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改装电动车飙车失控身亡,店家及同行好友均被起诉!
案情简述
2024年10月,江苏淮安16岁少年小帅(化名)为追求高速驾驶,经朋友小王(化名)推荐,在某电动车修理店支付4300元定金,要求改装电动车轮胎、控制器、锂电池等部件以提升车速。改装完成后,小帅在父母陪同下支付尾款并取车,其父母全程知晓改装事宜。2024年10月下旬,小王与小帅相约骑行,小帅驾驶改装车辆飙车,最高时速达103.8公里,远超电动自行车25公里/时的国家标准,因车速过快失控撞上路边护栏,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帅父母遂将改装修理店、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帅父母承担80%主要责任,修理店承担15%赔偿责任(20.7万元),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5%赔偿责任(6.9万元)。(法治网、扬子晚报)✓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父母的主要过错在于明知非法改装仍出资金支持且未尽监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小帅父母明知车辆非法改装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出资支持并放任其驾驶上路,监护职责严重缺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非法改装的行政与民事责任修理店的过错在于违背法律法规,非法改装车辆,制造了危险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改装其控制器、锂电池等部件以提速,属于非法改装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由交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修理店明知改装目的是提速飙车,仍提供非法改装服务,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同行者未尽劝阻义务的过错责任小王的过错在于推荐改装渠道且相约高速骑行,对危险的产生起到了促进行为的助推作用小王在明知小帅改装车辆系为了提高车速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改装建议并推荐修理店,且与小帅相约骑行并高速行驶,对小帅发生事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见图片水印,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