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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未登记,男方离世女友拒腾房,家属起诉!

案情简述张某与李某自2016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二人仅举办民间酒席,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案涉房产为张某父亲全款购置,产权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属于张某父亲个人财产。2025年10月,张某突发疾病离世,其母亲及四名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产权。张某家属多次与李某沟通,告知其无合法居住权利,要求限期搬离房屋,但李某以“共同生活近十年、事实夫妻”为由拒绝腾退。2025年11月,张某家属向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2026年1月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无权占有案涉房屋,判令其三十日内完成房屋腾退。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张某家属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上门释法劝导无效后,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清场程序,将房屋内物品统一登记搬运,房屋交还权利人。(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源于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婚姻关系的唯一认定标准——登记要件主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事实婚姻。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死者虽长期共同生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不认可其为“配偶”关系。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既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房屋的共有权,也不能以配偶身份参与遗产继承。这一法律界限,是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腾退房屋的根本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确立了结婚登记制度,明确规定非经登记的共同生活不属于合法婚姻,同居关系不产生配偶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调整,但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序良俗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问题。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若双方有财产协议,依照相关协议处理;若无协议或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但若经过长期稳定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经济混同等情况,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同居一方若能证明对另一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虽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份额。各地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同居时间长短、扶养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分配比例,如山东巨野法院曾酌定扶养方按20%的比例参与遗产分配,但该权利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腾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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