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陈某搭建“文创盲盒”线上投资平台,对外宣称盲盒3000元起购,每日加价4%转手可稳赚收益,设置拉人头分级返利机制,团队日流水最高达150万元,流水达标可晋升“大区长”,层级越高返利越多。平台无实际文创产品流通,仅以虚拟盲盒为幌子,依靠新参与者投入资金兑付旧会员收益。陈某组建“腾达社区”,发展邵某等6人负责社群宣传、线下拓客,搭建10级传销层级,累计发展会员3397人。陈某配偶李某仅负责小额茶叶采购、简单发货,未发展任何下线、不参与团队管理与培训。2024年3月平台资金链断裂,投资者集中退款维权,案件案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南关区检察院两次退查完善资金流水、层级图谱等证据。2025年10月29日,检察院认定李某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邵某等7名骨干区分主从犯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邵某等6名从犯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涉案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平台强制购买3000元盲盒获得交易资格(入门费)、层级10级、发展会员3397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公通字〔2013〕37号司法解释,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或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本案在案人数已远超120人标准,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链、陈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如有),依法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这体现了量刑时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具体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规则1. 主犯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陈某系项目发起、策划、资金统筹、层级制度设计者,掌控整个传销组织运营,对组织建立、扩张起决定性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承担全部涉案后果。2. 从犯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邵某等人系被陈某拉拢入伙,仅负责社群宣传、发展散户,无平台控制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法律适用
李某仅承担简单货物收发劳务,未参与拉人头、团队管理、资金分配,未从传销返利中获利,在犯罪链条中作用极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综合主观恶性、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对李某不起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划分打击范围,仅惩处传销组织者、骨干,不追责底层无实质作用人员。【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