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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6瓶名酒,还能全额“退一赔十”吗?

河北石家庄人刘某通过网络平台与河南漯河市宋某取得联系,咨询飞天茅台购买事宜。刘某询问飞天茅台售价,宋某告知正品单价1700元/瓶,同时向刘某推介高仿产品,明确表示高仿酒整件售价6000元,口感复刻度95%以上、酒质稳定。刘某在明确知晓案涉酒水为高仿非正品茅台的前提下,最终以6000元价格向宋某购买一箱(6瓶)高仿飞天茅台,并全额转账支付货款。刘某收货饮用后,以酒水口感不符为由,质疑所购酒水为假酒。宋某仍主张该产品为高仿复刻酒水,并非劣质假酒,拒不认可产品存在问题。后续,刘某以宋某售卖假酒为由,向河南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规则,要求宋某全额退还6000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0000元。庭审过程中,刘某对购酒用途陈述前后矛盾,先是主张用于客户宴请,后改称用于招待领导;同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酒水用于日常消费,也无有效证据证明案涉酒水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及自身产生人身损害。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刘某全程明知案涉酒水为非正品高仿茅台,低价整箱采购、陈述矛盾且无合理消费佐证,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高度盖然性极大,不属于普通生活消费消费者。法院最终判决:宋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白酒仍予以销售,依法退还刘某全部货款6000元;结合合理生活消费需求,酌定以2瓶酒水货款为基数,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计20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退一赔十”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某主张的“退一赔十”,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条文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因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真实性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未支持全额“退一赔十”的核心原因法院最终未按6瓶全额货款支持十倍赔偿,仅酌定以2瓶为基数计算赔偿金额,核心裁判法理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仅保护基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行为,不受全额保护。2024年8月22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制:对于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合理消费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裁判中需综合购买数量、消费习惯、购买频次、产品保质期等因素,综合界定合理消费范围。本案裁判充分体现当前司法裁判尺度:一方面,坚决追责经营者的违法售假行为,通过惩罚性赔偿遏制食品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另一方面,严格规制职业索赔、牟利式知假买假行为,防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沦为个人牟利的工具,实现了司法惩戒与公平正义的平衡。【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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