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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法律问题浅析——冯燕律师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可向注册地或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问题,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除了债权人应提供的外,还需提供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破产法第十、十一条对破产案件受理及裁定送达作了具体规定: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在审查是否受理时,应当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进行审查。围绕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对破产原因的具体情形的规定,第二、三、四条分别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时,首先要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包括清算组管理人、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决定采用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业务庭还要对中介机构管理人产生方式作出决定,包括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的方式。业务庭决定破产案件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除清算组中介机构成员按照上述方式产生外,其他成员由业务庭根据需要指定。业务庭决定破产案件由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个人管理人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产生。对管理人的职责范围,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作了详细规定。在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对债务人财产,我国破产法在财产范围上采用膨胀主义,有助于制止破产欺诈行为,保证公平原则,有利于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法律调整空当。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的应当供分配的其他债务人财产。除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二条对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在整个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的行使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归整。破产程序受理前债务人行为的撤销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的情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上述情形出现时,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针对取回权,概括为四个大的方面: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异议与诉讼、对待给付;构成善意取得、未构成善意取得违法转让原财产权利人的权力行使;占有物毁损、灭失代偿性取回权的行使、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挑拣履行。

    对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企业的方式合作的,在企业破产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投入破产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当作为债务人财产分配,同时,对建设在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厂房等建筑物也需要变现出售以清偿债权人。破产企业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方式处理的,应当实行房、地分别处置的原则。在处分债务人财产时,参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债务人财产新的受让方在原破产企业原租赁合同的原则继续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债务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设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的,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政府不应再收回。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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