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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严大才律师

  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又到每周五的例行学习会,今天由我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中提出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基本囊括了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和撤销权的规范,那么我们先简单的了解一下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立案,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3,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相较而言,立案登记制度的诉讼起点为法院接收诉状开始,只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民事诉讼中,立案登记制度的形式审查的审查内容包括对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及对起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中不需要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司法解释第215,216条对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冲裁条款或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起诉,1仲裁协议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2冲裁协议虽有瑕疵,一方已经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3仲裁协议中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了仲裁委员会,其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完全民事行为人订立,无胁迫而而签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当事人相同,2诉讼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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