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机构设在香港,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以UNCITRAL仲裁规则为基础,当事人有很大地自由自行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
特点:认同亚洲的调解与和解的传统,并拥有混合东西方精华的技巧;地理位置方便,拥有良好的食宿,交通,通讯服务;汇集了众多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支持争议的解决;严格地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执行的全球化。
一、适用法律及规则
《香港仲裁条例》、《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
二、受案范围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案件,包括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擅长于电子交易仲裁、半导体知识产权仲裁、香港/亚洲域名争议和在线仲裁、海事小额索赔及书面仲裁、商业/社区/家庭/建筑调解。
不可裁事项:由于欺诈涉及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或侵权的争议事项等。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独立性
《仲裁条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须满足以下条件:(1)仲裁协议是书面的;(2)仲裁协议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协议;(3)这种争议与一个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可能是合同,也可能不是合同;(4)争议是能用仲裁方法解决的事项;(5)根据可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能力的;(6)根据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法律或根据裁决作出地所在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四、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本地规则: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语言为[ ](选择语言)。”
注︰(* 可约定可不约定)
按UNCITRAL规则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争执或索偿,或违约、合同的终止或有效无效,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但可作下述修改。
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只用一名仲裁员仲裁。”(注︰*如果用三名仲裁员,这句话需要修改。)
如果仲裁使用的语言有可能成为问题,在合同中写入下面一句话亦可能有所帮助:“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五、仲裁地、仲裁管辖地及仲裁管辖原则
仲裁地: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仲裁地为香港。
仲裁管辖地:香港
仲裁管辖原则:仲裁庭可参酌案件情况,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开庭。当事人自愿原则: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行使仲裁管辖权
六、提交申请材料
(1)当事各方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2)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
(3)争议事项;
(4)支持请求的法律论证;
(5)寻求的救济或补救。
七、仲裁程序
本地规则:仲裁申请-代表-聆讯-证人-语言-保证金-裁决。
机构规则:仲裁申请与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替换-证据与审理-审理终结-裁决。
UNCITRAL规则:仲裁程序包括通则,仲裁地点,语言,要求书,答辩书,对要求或答辩的修改,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证据和审理,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的保全措施),审理终结,裁决。
八、收费标准
(1)受理费
(2)仲裁中心的管理费
.jpg)
(3)仲裁庭的收费
.jpg)
(4)质疑仲裁员的受理费
九、简易程序
本地规则:书面仲裁程序
机构规则: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1.当事人约定的案件;2.仲裁中心秘书处在参酌所有情况后另有决定的案件;3.所有仲裁请求和反诉(或任何抵消答辩)的总额不超过250,000美元的案件。
具体特征:1.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协议规定了三人仲裁庭;2.仲裁中心秘书处可缩短制定仲裁员的期限;3.裁决应在仲裁中心秘书处将案件移交给仲裁庭后6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仲裁中心秘书处可适当延长此期限。
十、其他条款
(1)仲裁员的质疑、替换
(2)临时保护措施、紧急救济和担保
(3)仲裁的合并
(4)适用法律、友好公断人
(5)裁决的更正、补充、解释、留置、撤销
.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二座38楼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
传真:+852 25242171
电子邮件:adr@hki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