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人阅卷基本方法介绍
(一)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归纳比较阶段,归纳比较程序信息,观察、吸收证据信息;其次,分析阶段,即分析判断信息材料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证明内容等。
具体步骤:
1、对案卷进行形式审查
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进行形式规范性审查,如卷宗形式不合法律、法规规定,公诉阅卷人需要判断其违规程度,涉及到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公诉阅卷人应当作出或排除或退回或补强的决定,达到对证据的筛选。
2、审查案卷实质内容
(1)对于口供的归纳和分析
(2)对于物证的归纳和分析
(3)对于证人证言的归纳和分析
(二)逻辑逆推法
逻辑逆推法是指人们在分析问题、寻找解决问题方法时,有意识地从相反方面去考虑的思维方法,也称为“由果索因”法。其基本流程:首先,假定结果;其次,由果索因。
具体步骤:
1、选择适用逻辑逆推的材料
2、构建证据链条
3、尝试由果推因
(三)情境代入法
情境代入法即将所得证据代入假想情境中,阅卷人依自由心证判断假想是否会实现,实现即可以确认该证据为具有证据效力之证据,反之则可以加以排除。情境代入法因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能单独运用,必须结合其他阅卷方法使用。
具体步骤:
1、确定案件发生的情境
2、各证据逐步代入
3、对不符合事件发展规律情形的证据处理
二、结合案例公诉阅卷中阅卷基本方法的运用
(一)案例: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最终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交代其作案过程,但其间有多处口供前后矛盾,并且没有确切物证等证明其确实实施了杀人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多次声明其遭受刑讯逼供、诱供。随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随之移送了相关案卷材料。
(二)公安机关所移送案卷材料及其缺陷说明:
1、诉讼文书卷
包括立案决定书、对佘祥林的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等。
2、证据材料卷
(1)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佘口供出现大量前后矛盾情形,尤其是作案方式有几种供述;另外重要证据蛇皮口袋,本应为以口供为线索发现,但实际上该证据出现于口供之前,为侦查人员提出;嫌疑人多次称遭受刑讯逼供及诱供,但并未引起司法机关重视,检察机关也未对此加以核实;嫌疑人描述的作案“路线图”,仅仅为犯罪嫌疑人说明,且所指向方向,其地貌没有口供中所称用于杀人和沉尸用的石头。
(2)侦查机关的验尸报告。仅对死者死亡原因、时间及相关情况进行描述,并未对死者身份作出相应DNA鉴定。
(3)被害人家属证言。证明死者为被害人,在尸体高度腐烂情形下,根本无法从面部认清死者,家属称死者身上衣服不是死者的,仅仅凭家属一家言词,判断死者为张在玉确实草率。
(4)相关物证。没有查获相关作案工具,且死者身上衣物并非被害人所有,嫌疑人供述中的蛇皮口袋、被害人衣物等也无从查清其来源。
(5)作案现场勘验结果。根据嫌疑人供述的“线路图”最终找到了作案现场,但其地貌并无可用来杀人和用于沉尸的石头。
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形下,1994年10月13日荆门市中院(原荆州地区中院,因行政区划变更)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6年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回补侦。最终,于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同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被投入监狱服刑。
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长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佘祥林随后被变更强制措施、宣告无罪。同年5月10日佘祥林提出国家赔偿,最终获得相应赔偿。
(三)用比较分析法解读佘祥林案
1、对案卷进行形式审查
(1)无相关尸体鉴定报告不足以判断尸体身份
侦破无名尸体案,首先要查明身源、确认死者身份。唯有准确认定死者,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验证尸体身份有两种方法:1组织知情人辨认;2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在本案中,尸体高度腐烂、面目全非,不具备辨认条件,但侦查机关仅仅组织亲属辨认,并没有通过精细检验方法即DNA鉴定认定尸体真实身份,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没有排除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可能性的合理怀疑
在案件真相大白后我们可以知晓佘祥林的审讯经历,佘被刑拘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突然”,最终迫使佘祥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弄虚作假,炮制了其他证据。作为一审重要证据的“提取笔录”,上面记载“4月16日根据犯罪嫌疑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提取蛇皮口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
还有“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笔录”,无不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通过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虚假证据。
在犯罪嫌疑人口供出现前后不一致或有分部的情况下,公诉阅卷应当首先考虑证据获取的程序是否正当。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应当对该口供不予认定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待所供述情况与相关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时再予以认可。
2、审查案卷实质内容
(1)对于口供的归纳和分析
口供前后矛盾、作案方式多种供述;“蛇皮口袋”出现在口供之前,这一明显有违逻辑的现象,公诉阅卷人应当加以关注,但事实上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口供方面因无法排除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对于物证的归纳与分析
首先,没有查获凶器,且口供中对于凶器描述反复;其次,蛇皮口袋难以追索源头;最后,死者衣物难以追索源头;因此,故物证方面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证明嫌疑人佘祥林确实实施了杀人行为。
(3)、对证人证言的归纳与分析
被害人家属认尸证言是瑕疵证据,不能直接采信,而应当进行精细检验方法DNA鉴定,来认定其尸体的真实身份。
由以上归纳分析可以得知,侦查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只有口供是直接证据,但口供由于前后矛盾且出现多次反复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而物证、证言则因本身具有瑕疵或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佘祥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在运用比较分析法后即可得出案件证据不足,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或不予起诉的决定。
(四)用逻辑逆推法解读佘祥林案
1、选择适用逻辑逆推的材料
经过阅卷得到的证据仅为犯罪嫌疑人口供、作案现场勘验结论、尸检报告、被害人亲属认尸证言、蛇皮口袋和死者衣物等。
2、构建证据链条
上述证据均有相应的瑕疵不能单独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应当加以整合尝试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因为口供出现反复、前后矛盾的情形,且单独证据不能定罪,但没有其他相应证据加以补充;被害人亲属认尸证言并不能确保该尸体为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无法确定故意杀人对象;没有查获凶器,即无杀人工具也导致杀人行为不能确定;蛇皮口袋及死者衣物无法追索来源,且蛇皮口袋出现于嫌疑人口供之前等
瑕疵均导致证据链条无法形成。
3、尝试由果推因。证据不足且存在瑕疵,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导案件事实会导致认识错误。
经过逻辑逆推法检验,显然,由于证据不足且存在瑕疵不能有效推知案件事实,因此,公诉阅卷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五)用情境代入法解读佘祥林案
先假设佘祥林口供为真,由此认定案件发生源头,逐步代入到各个可能发生的情境中来,以检测是否有其他证据,或检测当前证据的真伪。
具体步骤:
1、确定案件发生的情境
首先确定犯罪动机,当初公安机关确定佘祥林因家庭纠纷欲杀害其妻子张在玉;其次确定犯罪时间,假定佘的供述为真,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第二天凌晨两点半,将其杀害;最后确定犯罪过程,佘将其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某池塘边,趁其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部、面部至其不能动,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口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火炉里烧毁。
2、将各证据逐步代入情境
a、尸体身份确认,在尸体高度腐烂且犯罪嫌疑人未确认的情况下,仅由被害人亲属认尸即判断死者身份不符合对于证据客观真实的要求;b、尸体检验报告,;c、寻找凶器;d、确认物证;
以上,明显可以得出各证据无法完整证明佘祥林整个杀人过程及手段,应当补充相应的证据。
3、对不合理事件发展规律情形的证据处理
由情境代入发现证据存在严重不足,且现有证据也存在瑕疵,此时,公诉阅卷人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要求侦查机关对尸体进行DNA鉴定,以便判断其确切身份;要求侦查机关寻找杀人凶器,以判断犯罪嫌疑人行凶手段;要求侦查机关追索物证来源,以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另外,还需要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且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加以说明,否则应当作为瑕疵证据处理。
在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中,公诉阅卷人针对以上问题本来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情形下,草率提起公诉,造成了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