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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非法经营603190元判处缓刑

被告人罗某200910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被逮捕。辩护人赵勇律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在无药品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本市向他人购买了大批量的消咳宁片成药,打算改换包装后运往外地销售。2009102717许, 被告人罗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积善村XXX号XX号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消咳宁片133箱,后又在被告罗某住处昆明市曹家场村XXXXXX室查获消咳宁片1箱,共计241277板,涉案的成药经鉴定系合格药品,价值人民币60319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罗某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户口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药品管制制度,未经许可经营法律、国家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罗某买入药品着手实施经营行为,系行为犯,其行为系犯罪既遂,本院对该未遂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有一定悔罪表现的观点,符合查证事实,法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赃物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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