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刑事案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经典案例>罗某盗窃12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罗某盗窃12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自报姓名罗某20133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1日被逮捕。辩护人戴学良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32713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本市麻园村XX号X楼窃取了被害人罗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后携赃潜逃、销赃。经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0元。被告人罗某于当日被民警抓捕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他合理辩护意见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328日起至201311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上一篇:已经是最前一篇了

下一篇:罗某非法经营603190元判处缓刑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2169号大润发商业广场1幢16楼1613—1617号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