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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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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案例】——律师告诉你刑事案件中的“和解”有什么作用!

【南博案例】——律师告诉你刑事案件中的“和解”有什么作用!

 


 

 

 

案情简述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祝某某因生意纠纷相约见面商谈,见面后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用灭火器将被害人祝某某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祝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庭审前,经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其家属与被害人祝某某就损害赔偿进行了和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所刘斌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
1、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对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2、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未能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情节,认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判决: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刑事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2、缓刑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律师简介
 
  刘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对刑事法律有深厚的研究,多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的肯定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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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声明】:案例来自于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本文中的法律依据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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