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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田大志律师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该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相比担保物权纠纷诉讼程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937件,标的额173.71亿元;审结2800件,标的额165.71亿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22天。台州临海法院审结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银行申请标的额高达1.3亿元,法院审理用时仅16天,且申请费用仅为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温州平阳法院去年1至5月审结的39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7.26天,审理天数最短的仅为3天。
    实现担保物权这一制度是从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首次明确对担保物权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到2012年8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再到2013年浙江省高院在出台《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后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2013年9月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浙江经验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以及2015年新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作出的详细规定。经历若干年的理论探究和司法实践而不断完善的制度,对于律师而言,深入了解这一制度对律师执业有着重要意义。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申请主体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361条规定,能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其中,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和所有权人等。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管辖法院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362、363、364条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同一笔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1、同一担保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对于同一担保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形,新民诉司法解释第366条规定,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借鉴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法官在作出裁定文书时,主文部分可表述为:“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部分,在××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混合担保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对担保范围及实现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对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申请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实现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对物保部分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可同时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担保财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按照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办理。
   (四)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副本,被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相关材料。一般情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采取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并不适用调解。若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和解的,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双方经协商确定以一定期限内完成给付作为解除担保的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申请人仍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仍应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双方可在执行程序中和解。人民法院审查后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结果:对案件无实质性争议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救济、费用负担、执行等问题
    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完结后,对于不足清偿债务部分,可再起诉。
    申请费用负担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申请费按执行金额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如何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实现条款应遵循担保物处分价值的最大化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简洁、具体、透明原则。例如:“…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就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
    对比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而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审理周期上一般为30日。费用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相比担保合同的强制公证较少。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确定性较高,公证机构事先已经以约定的方式,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就核实债务人违约事实的方式达成一致,一旦债务人、担保人在收到《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公证机构就可以做出执行证书。这与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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