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犯罪,在《刑法》中,罪名主要集中于第二编即分则部分第四、第五、第六章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列举了15种常见刑事犯罪。各省高院也相继发布了本省的《刑指导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仅针对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的案件,即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不适用该《意见》,但该《意见》中的量刑原则等反应刑法宗旨的精神,则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参考及适用的。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说大部分案件都是普通的常见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基本上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确定的辩护方向是有罪罪轻辩护,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罪辩护应该慎之又慎。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多部门的审查,起诉到法院最后认定为无罪的案件毕竟是极少数。因此,律师在常见刑事案件辩护时更多的是有罪辩护。
对被告人供述(有罪供述)较为稳定的案件,在审查证据时就不必过多的纠缠于一些对定罪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性瑕疵中,而应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证明案件事实细节的证据上,因为这些细节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确定案件事实情节的审查重点,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常见刑事案件对量刑有影响的情节及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掌握了上述量刑情节,同时结合《刑法》的规定,先大致确定案件的基准刑,便可提出相对适当的量刑意见了。
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质证与辩护
在充分研究案件的所有材料之后,辩护人确定有罪罪轻辩护方向,就应当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犯罪基本事实无争议的应争取适用简易程序。这样在一开始就使自己处于一种有利的势态中。开庭前几天,一定要会见被告人,商定庭审方案,告诉被告人庭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庭审质证时,辩护人应紧紧围绕事先审定的案件事实情节,争取这些情节得到法庭的认可。在庭审辩论中围绕罪轻辩护的方向充分依据《量刑意见》,紧密结合被告人具有的“减轻”及“从轻”情节合理提出量刑意见并展开辩论。
总之,对于常见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向主要应做有罪罪轻辩护,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一刻也不能忘记自己的辩护目的,此目的不是为哗众取宠、为博取自己的所谓“名气”而不顾案件客观事实而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