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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运用新民诉法解释破译“执行难”——杨笋律师

一、执行现状
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种“法院白条”的现象,不仅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引发了大众对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和思考。尤其是近年来执行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党和政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执行程序的意义
 执行程序对于在保证解决民事争议焦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权威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最终维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执行程序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程序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人民地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异议
1、程序异议(即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执行程序违法)
1)提出书面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法院的审查期: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形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3)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实体异议(即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提出书面异议的主体:案外人(执行程序终结前)
2)法院的审查期: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理由成立的,即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即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十五日内)。
 3)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四)执行和解
 1、形势及内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合解协议(书面形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2、法律效力: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五)执行担保
 1、提供担保的方式:
(1)财产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保证:由他人提供保证,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3)他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四、执行开始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二年
(二)移送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三)执行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4、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五、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1、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范围、期间、法律后果)
1)报告范围:                       
a.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b.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c.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
d.债权等财产性权利
e.其他
2)报告财产状况期间: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
3)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针对个人)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1)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
2)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物品和费用。  
3)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拍卖、变卖财产:
 a.拍卖优先于变卖
 b.拍卖: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c.变卖: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5)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务或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五)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六)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八)其他执行威慑措施
1、限制出境(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征信系统记录
3、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单
4、媒体公布
5、其他
(九)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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