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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技巧之阅卷——戴学良律师

一、律师阅卷的必要性:
(一)、律师辩护资源的重要来源,律师辩护信息的来源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的材料,自己调取或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二是通过查阅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以卷宗笔录为中心的审判的必要前提
    中国式的庭审就是卷宗笔录为中心,确切的说,就是由检察官宣读卷宗笔录的节录为主的审判模式。法庭质证、辩论的核心与控方宣读的卷宗笔录紧密相关,很多时候,很多地方的法院均要求检察院将公诉意见等相关的电子材料拷贝给法院,法官在书写判决书等引用的时候直接引用检察院的意见,所以律师在阅卷的时候一定要细致、要仔细,将卷宗中的合理的怀疑、矛盾等的地方提出来,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提出来,让书记员记录在笔录中,从而影响法官直接引用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律师对于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没有意见。
(三)、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司法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律师要充分的阅卷,只有在律师熟悉的掌握了案卷材料,提出合理的建议或者辩护意见的时候,才能使法官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兼听则明。
二、阅卷的目的
(一)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是熟悉的了解案情,了解案情的渠道很多,比如会见犯罪嫌疑人,比如向办案机关打听案件的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本能,在律师的会见中,其主观上会避重就轻,甚至对以前所做的供述全面翻供等。向办案机关打听,在传达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加入其入罪的观点等。那么只有在已经复制的卷宗中仔细的阅卷,才能获得最全面的情况。
(二)发现问题
  律师在阅卷的过程中,就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一个挑刺过程,通过阅卷,发现卷宗中各类证据的矛盾之处,是否存在收集证据的程序问题,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等。
(三)协助审理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证据的问题,是否可以不构成犯罪,在批捕、审查起诉中提出,让办案机关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理,在庭审中予以提出,便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三、阅卷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
  案件一移送到检察院,就应当第一时间去阅卷。案件移送到法院后,也应当第一时间去阅卷。
(二)认真
  律师阅卷中,这些卷宗都已经经过侦查机关三个月左右的侦查,后经公安法制科等审查后送到公诉,对于证据一般不会留下明显的纰漏。因此律师要从里面发现问题,那么必须要认真的审查案卷中的材料,综合来看,才可能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
(三)全面
  针对卷宗中的相关材料,一定全面的去看,因为没有接入案件中,不可能知道卷宗中存在哪些证据,哪些是重要的证据,哪些是不重要的证据,有很多时候了,就是我们主观的臆测的那些不重要的证据,在程序或者实体上存在大问题,所以,一定要全面。
(四)细致
  刑事辩护律师要用放大镜找头发丝一样去看卷宗。对于卷宗中的材料要大胆的怀疑,因为卷宗中的有些材料确实是不真实、不客观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
四、阅卷范围
(一)审查起诉阶段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一般就能复印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
(二)一审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移送法院后,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可以复印的。在此处我们要注意,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到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那么如果有,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是否有提到,在移送起诉的检察院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提及到,如果有,我们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检察院提供该两次讯问笔录作为证据。
(三)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辩护中,已经办理了一审的辩护律师很多时候认为不需要去阅卷了,因为所有的材料都在手上了,其实不然,二审阅卷的范围包括一审的庭审笔录,以及一审法院送达等程序的材料,甚至有些法院还可以提供一审的辩护词复印。
(四)死刑复核的阅卷范围
  现行的法律并未规定死刑复核阶段可以复印卷宗,但是我们可以向死刑复核各庭的内勤提出,要求看二审的庭审笔录等。
(五)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照再审是一审、还是二审确定阅卷范围,基本上无问题。
五、阅卷的禁止
 案件的有些证据材料是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的。如下三类是不允许律师查阅的:一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二是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记录;三是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
凡是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材料,检查机关的内部资料,一般不让律师查阅。
六、保密义务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七、实务操作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重点
1、诉讼文书的阅读
   诉讼文书包括拘留证、逮捕证、传唤证等。对于这些文书,很多律师认为没有必要去看,但是这里面存在很多的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可以从时间上看,侦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行为是发生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是否构成自首等。
   审查起诉阶段要重点阅读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属于证据的种类,其是侦查机关通过缜密的侦查,对案件移送起诉的一个处理意见,对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作案人数、次数做的案件,对于提纲挈领的了解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拿到起诉书后,认真的研读了起诉书中和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事实及认定的情节等有何变化,带着这些疑问去看证据中是如何展示的。
2、如何挑选卷宗进行复制。个人的办案风格是对于卷宗较少的案件,通常是全部复印,对于人数较多的,明显没有关联的人,不必要全部复印。
(二)阅卷顺序
  根据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先供后证阅卷法、先证后供阅卷法、先简后繁阅卷法。\
先供后证阅卷法适用于无罪后者罪轻辩护的案件;先证后供法适用于无罪辩解、犯罪次数多、多人犯罪比较复杂的;先简后繁阅卷法适用于多人合伙作案、多次作案、卷宗较多的案件。
(三)阅卷笔录的制作
   阅卷后,一定要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怎么做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摘录法,也就是对其中的一些需要的地方进行摘录下来;二列表法,针对不同的时间、地点、人数、案件情况等分类列表展示;三、画图法。如大事年表,事情发展进程图等。
(四)二审阅卷的特殊考虑
  二审阅卷要注意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原判的定性是否正确;2、原判认定的每一个事实的证据是什么,是否确实充分;3、从辩护的角度考虑,二审有哪些证据需要补充、调取?4、把一审庭审笔录和一审判决书作认真比对,看原判决中为证明每一事实所用的证据是否在一审笔录中有所体现,即是否在一审中举证、质证;5、一审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与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是否相同;6、上诉提出的理由在一审裁判时是否做了考虑?
(五)时间紧迫的阅卷原则
注意刑法的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单位犯罪,集团犯罪等,带着这些疑问去看卷宗。
谢谢大家,请大家提出批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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