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具有广泛性,借贷程序比较简单,放款具有盲目性与无序性导致产生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2013年审结85.5万件,2014年审结102.4万件,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制定关于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是势在必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扩大并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在过去企业之间是不能互相拆借资金的,《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但是解禁并不等于全面放开,放开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为的是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解决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与企业急需资金之间的矛盾,决不能让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受理与管辖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在过去当事人持有的债权凭证如果没有载明债权人,而出借人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债权人的法院往往不予立案,《规定》出台后,只要出借人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无论有没有载明债权人,法院都应予受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的,需提出事实依据,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民间借贷合同
(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明确了自然人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除自然人外的借贷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单位内部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合法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内部集资是合法的,但仅限于内部,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民间借贷案涉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
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形成民刑交叉案件。《规定》明确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对于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对于民间借贷事实认定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结为前提的,刑事案件还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回复民事诉讼。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借贷平台(P2P)也随之进入公众的视野 ,互联网借贷平台(P2P)进入了《规定》的“视野”之中,能有效弥补当前对P2P网贷平台法律规范的缺失。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仅是媒介服务,则平台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出借人可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规定》虽然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担保责任,但是对于P2P网贷平台性质,其他责任都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所以在使用P2P网贷平台进行交易时需要注意其存在的风险,更具自身能接受的范围进行借贷。
六、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过去作为参考的同种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进行诉讼时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很多不便,现在规定为固定利率6%,给当事人进行诉讼带来了方便。《规定》突破了以前规定的四倍利率,重新进行了划分,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之内,法院完全予以支持;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予支持,但本着自愿原则,已支付的不返还,未支付的不支持;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法院不支持且强制返还。
七、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考虑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信问题,会出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情况,现实中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履行买卖合同作为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后果。实质上,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约担保。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八、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识别一直是司法裁判中的难题,《规定》采取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列举了判断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的十种行为(第十九条)。主要要求裁判机构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