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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刘芳律师

一、概念
1、第三人——来源于《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包括有独三(对本诉的诉争对象有独立诉讼请求)与无独三(对本诉无独立诉讼请求,但有利害关系,包括辅助型第三人与参加型第三人)
2、案外人——来源于《民诉法》第227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规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至303条)
1、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背景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经过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调研,一些法院有三分之一的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面对这个庞大的数字,不得不引起注意,自此,如何设立案外人、第三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制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问题,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打击民事诉讼的欺诈行为。同时立法机关也认为通过再审程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存在以下问题:A 案外第三人并不能直接申请再审,仅能申请法院依职权再审;B 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门槛太高;C 再审程序不能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审级利益。考虑到以上种种,《民事诉讼法》才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位,制定司法解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作为再审程序的特别程序,其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同于再审程序的独立诉讼程序,是一种新诉。《民诉解释》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一审程序后面,作为单独一节,未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但在具体程序设定上,充分考虑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共性,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优先适用的原则,凡是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原则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走,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走的,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相对于再审程序而言,相同点在于都否认生效裁判的效力;不同点在于,再审既是纠正错误,也是对案件的继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居于新的事实主张撤销原裁判,是一个新的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
《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应对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范围进行明确。经研究,第三人的界定,无法通过列举方式予以明确,既要按照《民诉法》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断,还要结合《民诉法》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进行判断,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有独三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对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程序条件
A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诉法》设立了第三人制度,为第三人提供参加诉讼的主体地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人权益保障程序分为事前救济程序:即第三人以起诉或参诉的方式,进入到他人的诉讼中去,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证据以影响诉讼结果,使第三人之利益诉求一并解决;事后救济程序:即第三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时,才对其赋予对生效裁判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
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成为前一诉讼的第三人,而不是指第三人未实际参与诉讼的过程,参加诉讼放弃权利或缺席判决等情形排除在外。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对此,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5条规定了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含哪些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结合法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查和判断:第三人不属于原审诉讼中列明的第三人;‚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程序,对此应从宽掌握,申请未获准许的或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未参加,人民法院也未列其为原审第三人的也属于未参加诉讼的情形;ƒ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自己没有明显的过错(即不参加原诉讼不属于故意、重大过失等情形)
B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此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自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出将入相等具体情形判断。因此,撤销之诉的起算,可能晚于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6个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是否超过6个月期间,提起撤销之诉时,第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材料的也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实体条件
A 撤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
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之所以对撤销对象做限定是居于:生效判决的判决事项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从而约束案外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们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事实认定的内容原则上当事人可以在新的诉讼中通过举证即可推翻,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程序性裁定无既判力,自然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涉及实体内容的裁定,如特别程序已明确规定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另外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如发生错误(根据《民诉解释》新增的172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处理,民诉法108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可直接要求法院撤销裁定或起诉要求保全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此处,之所以作为撤销对象,是以再审的客体做参照导致。
B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不应当包括程序内容(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的主要区别)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的证据材料
C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果关系)
第四,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3、准备诉讼材料
A 起诉状(《民诉解释》第29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为生效裁判之诉中的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诉讼请求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需要撤销生效文书主文的具体内容,另一部分为请求确认权利的部分。
起诉状应包括:原被告基本信息;‚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基本材料;ƒ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仅限实体);④申请在法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内的声明及依据。⑤请求撤销的对象仅限于生效文书主文的内容,即“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的部分不属撤销范围,仅能撤销判决如下的部分。而判决如下包括判决结果内容以及诉讼费用负担内容,最高院的观点是诉讼费用仅为程序上发生之事项,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效力,不会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B 证据清单
除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外,应对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证明或说明,当然也需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程序(《民诉解释》293条、294条)
《解释》确认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采取适当实质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并不直接审查立案,而首先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全体当事人送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不影响审查和受理。接着在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适当的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5、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裁判(《民诉解释》294条和300条)
审理时仅需组成合议庭,并不要求另行,不适用书面。原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新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撤销了原生效裁判并不意味着原审裁判是一个错误,故法律在此并未对合议庭的组成做限定,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300条之规定,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的裁判方式有改变判决、撤销判决与驳回判决,而根据此种裁判方式也能推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可以包含两部分,即撤销请求与确权请求,撤销请求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有部分,确权请求属可选部分,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结合请求撤销的范围以及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判定。(如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合伙纠纷与货款纠纷)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宜确认的权利,应通过另诉解决。
6、不适用撤销之诉情形的规定(297条)
A 特别程序(已于《民诉解释》374条专门确立了救济程序,即提出异议)
B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且当事人之间可另行结婚)
C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民诉法》54条明确规定了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据此明确了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需受代表人诉讼的约束,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可通过上诉或再审予以救济)
D 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法目的和起诉条件均不同,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对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所遭受损失的法人、公民均不具约束力,受害人可自行提起私益诉讼)
7、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并入后如何审理(《解释》301条和302条)
本属两个诉互不影响,但因审理范围上会有交叉,如果完全独立进行,则可能会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故解释明确了两个程序均启动时,可通过诉的合并来一次性解决两个诉,因为对第三人而言只要权利得到充分救济,采取哪种程序并无实质差异,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既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但吸收以两个案件均已受理为前提请求并入一并审理。例外,有证据证明原审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并入一审的,一并审理作出的判决可上诉(应当同时对再审诉讼请求和第三人撤销请求作出裁判)
并入二审,可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8、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关系(《民诉解释》303条)
启动在先的程序
配合的救济程序
执行异议程序(包含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以及认为执行文书错误而损害自身的民事权益)
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调价)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提出执行异议,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进行,也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变更。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对该标的实施执行。(本质上是一个诉讼、一个新的审判程序,而非执行程序,故单列一节)
9、
诉讼类型
前提
对象
目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有误,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
直接产生阻止执行标的的效果
案外人申请再审
生效文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生效文书
原诉讼的继续进行,在于纠错
第三人撤销之诉
生效文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生效文书
基于新情况而提出诉讼主张
债权人撤销诉讼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的转让行为
 
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恢复其应有的财产情况
对三种诉讼应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进行初判,在确认诉讼程序后,各诉讼程序具体应如何进行需关注相应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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