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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案例】——“辞职”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南博案例】——“辞职”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

  “辞职不是你想辞,想辞就能辞”!说起来只是两个字,要办的手续却是一大堆,一不小心就会引来劳动纠纷,小编今天给大家分享一则因辞职而引发劳动纠纷的案例。

案情简述

 

 

云南昆明人姚某与某有限公司于20137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各种原因,姚某于2015721日递交了辞职报告,2015817日,某有限公司安排员工与姚某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姚某于该日离开某有限公司。后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且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姚某678月的工资共计27000元。某有限公司反请求姚某赔偿因其未达到服务年限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返还培训费用27905.14元,支付违约金13952.57元,支付人力资源成本8371.54元;赔偿某有限公司已为姚某缴纳的20156月至10月的五险一金费用、个人所得税等7069.6元。

办案经过及法律依据

一、姚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5821日起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姚某721日提交书面申请后,未办理离职手续,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817离开公司。即姚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姚某721日书面提出申请,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821起解除。

二、扣除姚某本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后,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156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17972.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不予支持某有限公司要求姚某赔偿因其未达到约定的服务年限擅自离职给反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某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姚某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不支持该项请求。

 

 

四、姚某应支付某有限公司违约金11556.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姚某返还某有限公司20159月至201510月额外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922元。

依据:用人单位与职工因缴纳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此处不予处理;因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821日解除,某有限公司不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法律依据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来自于云南律师事务所;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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