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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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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了红包又上交算受贿吗?!

 

【南博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了红包又上交算受贿吗?!

 2018-01-23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

简述

杨某是某县治安大队工作人员,2015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期间,其先后收了某县A公司,B公司人民币共计35000元,2016年12月24日,杨某把钱上缴到了其工作单位的警务保障室,后该款被移送到某县监察局。杨某收到了“红包”,后又将“红包”上缴,这行为犯受贿罪了吗?应该如何处理呢?这就让南博律师告诉你吧!


案件

分析

1

本案中杨某构成受贿罪了吗?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收到财物后又上交,如何定性呢?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该退交行为应在客观上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这个合理期限一般来说可以认定为1个月。这主要是借鉴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所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受财物后1个月内上缴国库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杨某虽上交了现金,但是主观上已经构成受贿罪!2017年6月,杨某被通知到案。

2

本案中杨某应该如何量刑?

01

律师意见

1、杨某系初犯,案发前主动上缴赃款,主观恶性较小;

2、杨某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3、杨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4、杨某在案发前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

5、杨某索贿情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综上,建议法庭对杨某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人杨某免于刑事处罚,赃款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

简介


张金福律师,男,云南省元阳人,法学学士学位,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担任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严谨务实的办案理念,熟悉案件办理流程,灵活掌握诉讼技巧,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心怀“诚实做人,踏实办事,永不言败”的执业理念,牢记诚实守信、负责保密的原则,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范围:刑事、民事、经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诉讼。曾办理多起经典刑事案件,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获2017 年度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联系电话:18213675235,为你提供法律服务,我将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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