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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案例】——云南一男子险因行贿罪入狱,选对律师结局大不同!

 

【南博案例】——云南一男子险因行贿罪入狱,选对律师结局大不同!

 2018-01-31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导读

 

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成某在某县做工程期间,为减少施工成本,成某分别于2015年2月和3月先后两次向该县某国家工作人员(A)行贿人民币7万元;成某为解决施工所用回填料及阻工问题,于2015年向该县某镇长(B)行贿人民币10万元。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别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17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是不是只能被定行贿罪了呢?看看我所律师如何改写结局。

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护

我所律师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案件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无论从事实上、法律上分析,成某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检察院指控成某给某县某镇长(B)1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行贿。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成某在被追诉前已经将钱上交到该县人民检察院,该行为被指控行贿无法成立。

二、关于检察院指控成某行贿国家工作人员(A)7万元的行为,暂先不分析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结合全案事实经过,就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成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成某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成某给该县某镇长送钱时无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而仅仅是含糊、笼统地请求镇长支持工作,希望正常、顺利的施工,该镇长也未承诺为其谋利,因此无法得出成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且成某给该镇长钱的前提是在工作开展中遇到阻工,故成某所谓的“关照”,实质是使其本职工作正常开展。

四、检察院指控成某先后两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17万元贿赂款项证据不足,案件真实性存疑。本案证据仅为2015年间两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供述,均为言词证据,且无其他证人证言、无其他物证、书证相互印证,且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A)的妻子的证人证言与供述未形成相互佐证,国家工作人员(A)前后供述存在矛盾,案件真实性存疑,认定成某行贿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综上

我所律师认为,成某构成行贿罪不能成立,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

最终,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成某不起诉。

本案律师:赵勇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主任。2000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深厚的社会资源,熟知企业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知识产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案件能力,善于处理诉讼内外各种复杂人际关系,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纠纷、商业谈判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也为众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他们争取了无罪、缓刑等等很好的判决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足迹遍布全国各地。

  昆明市优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青少年维权中心主任

  昆明市2014年度优秀志愿者

  官渡区青年创业导师

  官渡区合适成年人

  昆明市官渡区依法治市先进典型“法治人物”

  官渡区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东南亚南亚法律服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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