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陕西检察消息:蔡某是某服装店的老板,因怀疑徐某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是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上传到某微博网站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蔡某被该市某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说法
本案中,蔡某把徐某购物的视频监控截图发到微博上,且明确指明徐某是小偷并要求“人肉搜索”,本质上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人肉搜索”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当被搜索的人和某个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时,被搜索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明显降低,致使被搜索人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就此而言,蔡某发微博要求“人肉搜索”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侮辱行为。
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如言词、文字、图画等),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若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方法侮辱他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诽谤罪
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本条规定的两个罪名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