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的市场前景。
1、2013年-2017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执结2100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万亿元。
2、2018年1月26日周强出席用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座谈会上指出: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人民法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把解决执行难的实效和群众满意度作为执行是否解决的根本标准。以执行规范化为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作为提升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着力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良性循环,让“执行不难”成为常态。要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切实得到执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做到工作更严格、更规范、更公开,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 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执行案件办理律师的作用:
1、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协助法院获得财产线索。法院的调查令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处理。
2、律师持相应的证件可以在车管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各大银行、证券登记机构、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公司股权、银行帐号、股票账户情况等,并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
3、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法院由于系居中裁判的角色,不便直接向执行申请人建议提供悬赏举报方式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代理律师可以作为法院与执行申请人双方联系的桥梁,代理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律师可以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来解决执行难题。结合调查获得的财产线索,代理律师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来保证执行程序的进行。另外,律师也可代表当事人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作出决定。
5、申请执行人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生产经营都很正常,完全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一旦获准,公司就要被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若欲继续存续,就得尽快清偿债务。
6、发起公司人格权否定之诉。对以有限公司的财产为挡箭牌而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律师可以发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其幕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7、利用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威慑被执行人或者向公安部门请求立案。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不如实申报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律师可为申请人提起自诉或提请公诉的代理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财产所在地的认定规则如下:
(1)被执行的财产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2)被执行的财产为一般动产,以实际存放地为财产所在地。
(3)被执行的财产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存放地、停泊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为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金融机构存款及其利息,以开户行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5)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红利等投资权益,以投资权益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非流通股,以非流通股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的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其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
(6)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对不动产执行所需注意的问题。
1、一住处住房能否执行: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有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却无其他财产,可走评估拍卖程序,首先执行法官制作移交评估决定书,移交技术科,技术科通知双方选择评估机构,选择后,评估公司过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如有异议,可以提异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3、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的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4、查封前对出租的处理。注意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计算。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以2014年8月1日为分界点:2014年8月1日前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3、2014年8月1日以后,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七、强制执行的措施。
2013年以来最高院出台一系列新司法解释,对于部分具备履行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目前,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制髙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包括: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限制出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除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外,还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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